為加強出版物鑒定活動管理,規范出版物鑒定工作,確保出版物鑒定質量,云南省新聞出版局近日印發了《云南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近日印發。 2021 年 7 月 15 日生效。 2007年4月18日發布的《云南省出版物評審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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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版物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版物評審活動管理,規范出版物評審工作,保證出版物評審質量樣本印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云南省出版行政管理條例》,制定本條根據全省出版物評審工作實際。方式。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鑒定范圍是指非法出版物鑒定和違禁出版物鑒定。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出版、印刷、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冒充出版單位或報紙名義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經出版機關認定的其他各類非法出版物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內容的出版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鑒定,是指出版物鑒定機構利用專業知識或者技術手段,對出版物樣本(包括電子樣本)是否為違法或者違禁出版物進行分析、審查。 , 并提供評價意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出版鑒定機構,是指經國家組織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機構。承擔出版鑒定責任的機構或者出版機構下屬的出版鑒定責任機構。
第五條 出版物鑒定受理實行屬地優先原則,鼓勵有條件的市、市設立出版物鑒定機構,由市出版鑒定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違法出版物進行鑒定。各縣管轄。各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規范地開展出版物鑒定工作。
第六條出版鑒定機構和鑒定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在出版物鑒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七條 云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違法出版物鑒定、依法或者按照職責禁止的出版物。 明確省級以下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及其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出版物鑒定工作。
第二章出版物評審程序
第八條出版鑒定機構接受“掃黃打非”工作機構、出版機關、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單位的委托司法職能,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
第九條出版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其鑒定職責和行政區域范圍進行鑒定。
第十條委托單位應當向出版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客觀、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及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委托單位應當向同級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鑒定機構提出鑒定意見。同一行政區域內沒有承擔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鑒定機構的,由上一級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鑒定機構申請鑒定。